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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官制变化看宋代制度文明

近年来,诸多研究从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角度揭示了宋代文明达到的高度,但从官制角度讨论宋代文明的还比较少。笔者认为,复杂的官僚制度是宋代文明高度发展的表现之一,同时也为宋代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环境。由于北宋前期实行官、职、差遣分离制度,导致其往往被贴上“紊乱”等标签。但是如果理顺北宋官制的由来,深入了解北宋前期官僚等级制度的实际运作,我们的误解自然会消除,同时多角度分析宋代官制的特色,也有利于增进我们对宋代文明的理解。

在中国古代,临时设使是经常现象,作为一种固定制度的使职差遣盛行,仅存于唐后期至北宋前期。一般认为,唐代使职差遣盛行,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,同时也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、新情况的需要(陈仲安:《论唐代的使职差遣制度》,《武汉大学学报》1963年第1期)。

转换观察视角可发现,广泛设置使职以适应新变化,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。元丰改制终止了使职差遣制度,代之以新的机构和职官设置,可以六部变化为例说明其变化逻辑。唐后期至北宋前期,由于使职差遣的盛行,六部体制趋于瓦解,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因为六部体制不适应新形势。元丰改制后,虽然六部体制恢复了,但这时的六部和唐前期的六部差别非常大。比如,吏部下设七司,和唐前期吏部设四司不同。这说明,机构和新形势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改变机构设置来解决。使职在设置之初有灵活性,便于皇帝或朝廷操控,后来大部分使职固定化,随着官僚管理制度中资序的发展,无论是职能还是任职人员,使职和固定机构的职事官差别不大。那么,北宋前期为何还要实行使职差遣制度,唯一的解释就是“宋承唐制”了。

进一步探讨北宋前期使职差遣盛行的制度背景,天一阁藏明抄本《天圣令》的发现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线索。《天圣令》由两部分构成,“宋令”是“因旧文以新制参定”,此后还附有宋代并不行用的“唐令”。天宝以降,唐代律令有双重特性:一方面,律令中有很多不适应社会剧烈变化的内容,相关律令条文实际已被罢废,但依然附录在正式令文中;另一方面,还有律令小幅修改后仍发挥作用。唐代律令的这一特性,给唐后期至北宋前期官制带来全方位的影响。

《天圣令》中与官制研究密切相关的《官品令》《职员令》没能保存下来,不过我们可据其他令文以及相关史料推测其特点,并可以看出唐代的《职员令》《官品令》不少内容在唐后期至北宋前期还是发挥作用的,两者对朝廷机构的设置以及职官的员数、品级、职能均有详细规定,如果大幅度改变机构及职官设置需要大改令文,这一做法在当时是不允许的。唐代律令的二重属性决定了在面对政治、经济、社会剧烈变动时,机构和职事官不适应新形势,不能通过改变机构和新设职事官来适应新形势,只能另外设置使职。

宋神宗元丰年间改革官制,废除使职差遣制度,重新设置政府机构和职官,新的机构和职官完全突破了唐令的限制。比如,枢密院不再是使职机构,而是律令内的正式机构;枢密院的主要职官在北宋前期都没有官品,改制后则有了官品。与机构、职官改革几乎同时,宋朝的律令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。元丰七年(1084年)三月,新的敕令格式修成并颁行天下。不少唐代令文仍会打散出现在元丰之后的法令条文中,但此时的宋令已完全突破唐令的限制,可以大幅修改唐代令文,也可以在唐令之外新拟条目,具有宋代特色的宋令正式形成。部分发挥作用的唐朝令文和使职差遣制度是一对孪生兄弟,改革政府机构和职官设置,废除使职差遣,意味着唐朝《官品令》《职员令》等相关令文已彻底失效,伴随着官制改革,律令制度必然要跟着变化。

北宋前期官制的上述特点可用新旧叠加来描述,“旧”指的是部分沿袭唐代律令内容,北宋前期官品基本同于唐开元二十五年官品,《职员令》对机构设置的规定也保留着。“新”是指北宋前期存在大量使职,这些使职都没有官品;部分使职和职名逐渐品官化,和有官品的职事官共同构成北宋前期的等级序列。

新旧叠加这一特点对理解此时期官僚等级制度非常重要。分析北宋前期官制,都会提到“官、职、差遣”,“至于官人授受之别,则有官、有职、有差遣。官以寓禄秩、叙位著,职以待文学之选,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”(《文献通考·职官考一》)。“官”是唐代的职事官,在宋代为本官阶。按“官以寓禄秩、叙位著”的说法,似乎官员的等级都是由本官阶来决定,实际并非如此,决定官僚等级的是官、职、差遣的组合,而不是单独的本官阶。康定二年定百官朝服,《官品令》所载为有官品的职官,《閤门仪制》中是没官品的。比如五梁冠,“一品、二品侍祠、大朝会则服之”,除了《官品令》中所载一品、二品职官外,还包括两府大臣、使相以及宣徽使等,这些职官没有官品,但在《閤门仪制》中“并在东宫三司之上”,故而可以比照一品、二品职官拟定朝服。礼院上奏多次提及“品位职事”一词,品位职事同时包括《官品令》和《閤门仪制》中的职官,亦即律令职官和律令外职官。律令职官沿袭唐旧制,律令外职官的范围则较宽泛,并不是所有律令外职官都会纳入常见的官僚等级制度序列。

纳入等级序列的职官,与五代北宋前期流行的职官分类有关。《宋史·职官志一》云:“大凡一品以下谓之‘文武官’,未常参者谓之‘京官’;枢密、宣徽、三司使副、学士、诸司而下,谓之‘内职’;殿前都校以下谓之‘军职’。”文武官、内职、军职是并列的三类职官,这个分类始于五代后唐,广泛存在于北宋前期。“文武官”又可称作外朝文武官,包括有官品的职事官,宰相和御史台机构没有官品的职官,以及武官高阶、幕职官等。内职又可称内朝官,这些官员一般不在朝廷外殿(文德殿、大庆殿)行礼序班。军职由三衙职官、御前忠佐司和藩方马步军职官构成。

北宋前期重要的官僚等级制度俸禄、合班、恩荫等,都和品官有关。品官既包括有官品的律令职官,也包括通过比品、视品的方式获得准官品的律令外职官。比如在合班之制中,既有用作本官阶的三省六部职事官,也有宰相、枢密使、三司使、翰林学士等差遣,以及馆阁学士等职名,合班之制中的职官都是品官。按照官、职、差遣的分类去观察,合班之制自然看似“紊乱”,但品官本身是有规律可循的。品官中的官、职、差遣,每个构成部分发挥的作用不一样。本官阶与日常考课挂钩,能稳定官僚队伍,大多数普通官员都是通过积累资历向上升迁的。阶官很容易因滥授而贬值,如隋唐时期的勋官和散官,后来都因滥授而贬值。北宋前期本官阶没有大幅贬值,这与品官的综合构成有关,由于激励官员的手段很多,不需要通过大幅提升本官阶来达到这一目的。本官阶的迁转路径不是单线的,一般进士出身可越级迁转,无出身则逐级迁转,这保障了科举出身的官员在官僚体制中占有绝对优势。另外,带职以及出任要重差遣,本官阶升得更快,这便于有才能的官员脱颖而出。北宋前期差遣分品官差遣和无品差遣,品官差遣与官员的具体职掌有关,同时和用以优待文士的“职”一样,能提高官员的地位。

这些看似复杂的制度设计可实现如下目标:

第一,维持稳定的政治社会秩序。三类职官的区分,蕴含着防弊的考虑,将事任和人员分为三类,切割权力,防止任何一方权力扩张危害社会稳定。军职是单独的一类职官,这既意味着对军队的重视,同时也阻止军人干预国家大政方针。内职起初都是与皇帝关系亲密的职官,是皇帝加强君权的重要依靠力量,君权的巩固有利于国家走出晚唐、五代军阀割据局面,重建稳定的社会秩序。

第二,官、职、差遣的组合,既维系官僚等级制度的正常运转,也能调动不同类型官员的积极性。本官阶平稳升迁,保证官僚队伍的稳定,有利于大多数官员;职名照顾了有文才、有能力的官员以及从高层退下来的特殊身份官员;差遣则让行政能力强的官员充当要任。通过把本官阶、职名、差遣纳入“品官”综合系统,多方面调动不同人才的积极性。这种官制和当时复杂多元的社会相适应,有利于各类人才的选用和提拔。

第三,制度鼓励在京官员和地方任职官员的双向流动。北宋前期,官员的第一任差遣是在地方担任幕职州县官,或者出任管理仓库等经济事务的监当官,这使得绝大多数官员都有基层任职经历。类似举措能保证在京官员在执政过程中,制定或推行相对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。同时,中央高官也可到地方任职,带职能让官员保留高官身份。在差遣高下调整的同时,官员的身份基本稳定,让中央官克服排斥出任地方官的心理障碍,中央和地方的信息交流频繁畅通。

总之,从唐后期到北宋前期,官僚制度变化是缓慢进行的,人为设计的剧烈制度改革相对较少。在此过程中,经过多轮兴利除弊的细微制度调整,好的做法和经验得以保留。各项官制设置是多种社会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,经过反复博弈,执行的制度能实现各个群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,多种激励措施让各类有才能的官员快速成长,同时中央官和地方官有畅通的交换机制。宋代文明发达体现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诸多方面,官僚制度设计既是文明本身的体现,也为文明发展提供了制度环境,维持了社会的稳定。

(作者:陈文龙,系华中科技大学语言文化系讲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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